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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经贸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2)年度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且年度出口实绩增幅在30%以上;
  (3)年度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且年度出口实绩增幅在40%以上。
  本奖项与“郑州市出口创汇先进企业”奖励不重复计算。
  四、外贸出口信用保险支持
  支持各类出口企业防范出口风险,发挥国家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对企业扩大出口融资的促进作用。自2006年起,对我市出口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在国家、省资助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年度出口金额的大小,按照下列标准由市财政给予补贴:
  1.年度出口实绩在1500万美元(含1500万美元)以下的,保费补贴比例为30%;
  2.年度出口实绩在1500-3000万美元的(含3000万美元),保费补贴比例为20%;
  3.年度出口实绩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保费补贴比例为10%。
  国家、省、市资助比例最高不超过出口企业实际支付的出口信用保险金额。
  五、支持培育我市名牌出口产品,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对当年新获国家商务部“中国名牌出口商品”称号的本市生产性出口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
  对出口企业当年获得授权的专利,凭国家专利部门的专利证书给予支持;其中,单项发明专利支持5万元人民币,单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支持2万元人民币,对同一出口企业支持的每一类型专利不超过5项。
  参照外经贸部、财政部《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对出口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科研开发,一次性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项目已获得国家、省研发资金资助的,不再列入资助范围。
  六、鼓励农产品出口,促进新农村建设
  鼓励农、牧、渔产品及深加工产品出口,依据海关统计数据,每出口1美元给予0.04元人民币奖励;对超上年基数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0.08元人民币。奖励资金由市本级及市本级以下受益财政按比例承担。对市级以上农产品出口生产、加工基地建设,一次性给予10-20万元人民币的补助。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公布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经贸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郑政〔2003〕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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