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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经贸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三)奖惩内容
  1.对党政一把手的考核奖励
  对完成全年出口责任目标、工作目标、兑现出口奖励配套政策,且年度出口实绩在3000万美元以上,增幅在50%以上;或年度出口实绩在6000万美元以上,增幅在30%以上;或年度出口实绩在10000万美元以上,增幅在15%以上的县(市)、区党政一把手、行政主管副职及商务局长,由市政府给予1-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按出口绝对额与增幅4∶6加权平均计算奖励金额。
  2.对县(市)、区和四区的考核奖励
  对完成年度出口责任目标和工作目标、兑现出口奖励配套政策的县(市)、区和四区,授予“郑州市出口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年度出口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且较上年度出口实绩增长50%以上的,奖励2万元人民币;
  (2)年度出口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且较上年度出口实绩增长40%以上的,奖励4万元人民币;
  (3)年度出口额在1亿美元以上,且较上年度出口实绩增长30%以上的,奖励6万元人民币;
  (4)年度出口额在1.5亿美元以上,且较上年度出口实绩增幅在20%以上的,奖励8万元人民币;
  (5)年度出口额在2亿美元以上,且较上年度出口实绩增幅在10%以上的,奖励10万元人民币。
  对满足上述条件,且年度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占本地区外贸出口总额30%以上的县(市)、区和四区,增加2万元人民币奖励。
  奖励资金要专项用于奖励外贸出口工作有功人员及扩大外贸出口工作。
  3.对出口创汇先进企业的考核奖励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能够依法经营,当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出口企业,授予“郑州市出口创汇先进企业”称号,并给予奖励:
  (1)年度出口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同比增幅在20%以上的奖励8万元人民币;
  (2)年度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同比增幅在30%以上的奖励4万元人民币;
  (3)年度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同比增幅在40%以上的奖励3万元人民币;
  (4)新获得进出口经营权一年内出口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人民币。
  4.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创汇先进企业的考核奖励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能够依法经营,当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高新技术出口企业,授予“郑州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创汇先进企业”称号,并奖励3万元人民币。
  (1)年度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且年度出口实绩增幅在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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