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经贸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郑政文〔2007〕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提升我市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依据《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开放型经济的决定》(郑发〔2003〕15号),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设立郑州市外经贸发展基金
从2004年起,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促进外经贸发展的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出口效益好、发展前景好、有偿还能力、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外经贸企业。基金的主要用途包括:
(一)为各类出口企业提供流动资金支持,重点扶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二)鼓励各类出口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市财政按省批准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金额1∶1配套资金,对各类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予以资助。
(三)对我市各类出口企业实行出口商品奖励。
(四)对我市在境外开展工程承包、劳务输出和投资的各类企业进行补贴和奖励。
(五)支持企业反倾销应诉。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案件应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对我市出口企业参与反倾销应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国家、省资助不足部分予以补差。
(六)对完成年度外经贸责任目标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二、实行出口商品奖励
依据《郑州市出口商品奖励办法》(郑外经贸财字〔2004〕3号),对一般商品、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按海关统计数据,每美元分别给予0.01、0.02、0.04元人民币奖励;鼓励增量出口,对上述商品超出上年基数部分,每美元分别奖励0.02、0.04和0.08元人民币。用于奖励的资金由收益财政按比例承担。
根据省对进入郑州出口加工区的企业试行国内运费补助的规定,所需资金按省市1∶1配套,由市财政予以安排。
三、实行责任目标考核奖励
(一)责任目标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郑州出口加工区(以下简称四区)管委会及有关出口企业。
(二)考核依据和方法。以郑州海关统计的实际出口创汇额为依据,每月通报一次各责任单位的目标实施进度,每半年进行一次小结,年终进行总结、考核和奖惩。实行首长负责制,各县(市)、区及四区的党政一把手为责任目标第一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