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7]13号文件做好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有关工作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7]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节约土地、保护环境,推动节约型社会建设,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全省逐步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1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认真抓好《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维护国家土地和经济安全的高度,提高对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结合本区县、本部门实际,切实抓好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工作。
二、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为进一步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确定成立淄博市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工作。建设、国土资源、经贸、财政、税务、工商、安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大管理力度,密切协作,齐抓共管,按照“禁推并举、堵疏结合”的原则,切实抓好此项工作。各区县、高新区也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具体的责任部门,落实好有关工作任务。
三、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通知》要求,对辖区内实心粘土砖(瓦)生产企业的规模、分布、坐落位置以及规定生产时限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填写统计报表,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关闭转产计划,引导和鼓励实心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尽快进行技术改造。同时,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情况和生产布局进行一次实地普查。各区县、高新区要将统计核查情况和《通知》的落实情况于2007年6月10日前书面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为确保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市领导小组将于6月份对全市组织一次大检查,在此基础上,根据省政府确定的时限和各区县实际,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制定我市的具体工作目标。
五、各区县、高新区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