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护责任社会化
1.完善责任体系。各级建立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从省政府和市政府、市政府和县级政府、县级政府和乡级政府到乡级政府和行政村层层签订责任书,确定政府第一把手为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每年考核一次,并根据考核办法进行奖惩。
2.明确保护责任。各村要设立基本农田落实到户清册,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到农户,并通过在交通沿线和城镇、村庄周边设置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公益广告、媒体宣传等方式,大力宣传承包农户保护基本农田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有条件的地方,村民委员会可与农户签订基本农田保护卡(样式见附件二)。
3.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应逐步建立和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公示制度、基本农田统计核查制度、土地巡回检查制度、基本农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听证和公告制度,全面开展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土壤肥力和环境监测,并建立司法救济制度,保护农民参与基本农田保护的积极性。同时,对基本农田保护先进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
(四)监督管理信息化
1.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及信息系统
(1)基础数据来源。在我省土地更新调查建立并经年度变更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以及土地规划数据库的基础上,收集示范区基本农田保护基础信息,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相关信息,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及信息系统。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中的数据必须与乡、村、责任人使用的表、卡、册、图保持一致。基本农田示范区设立、审批等基本信息不得任意更改,经批准的变化信息应及时变更入库,保持数据库的现势性。
(2)系统标准化。为保证数据一致性、共享性,信息系统的兼容性、可移植性,数据内容、分类与编码、记录格式、数据标准等内容,遵循国土资源部《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标准》(制定中),在此标准出台之前,可参照土地更新调查数据库标准。系统采用统一的空间定位参考系,与我省土地更新调查建立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保持一致,统一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 1980西安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2.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动态监管制度
(1)完善举报制度。在基本农田保护牌、与农户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卡上标明举报电话,发动广大群众参与基本农田保护情况的监督,并对举报的群众进行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措施由地方政府制定。对违法占用、破坏基本农田行为公开曝光,从严查处,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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