⑶水利排、灌设施配套。在低丘缓坡的耕地要设置坡面小型蓄排工程,包括截水沟、蓄水池、排水沟三项措施;在小溪流两侧的耕地要建小型给水灌溉工程,包括堰坝引水、提水灌溉等措施。沟渠采用衬砌或者浆砌,做到抗旱能力在50天以上,做好护坡工程,防洪能力在10年一遇以上。
⑷田间道路通达。按地形改造或新设田间生产道路,尽可能方便农业生产材料和农产品的运输。
(二)基础工作规范化
1.基础工作日常管理规范
(1)基础工作落实到位。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基本农田保护控制指标分解情况、日常基本农田利用变化情况,及时将基本农田具体落实到图上、地块、村组和农户,做到面积和区位符合规划要求,做到图、表与地块相符;逐级签定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档案齐备,县、市、省三级备案;按要求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
(2)基础资料及时更新。规范完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台账,建立基本农田变更统计制度,落实动态监测措施,及时更新基础数据。如基本农田发生变化,要根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或调整文件,编写基本农田调整情况说明,填写地块用途修正登记表(样式见附表3.6),并修改相关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图、基本农田控制指标分解落实表、基本农田保护区登记表、基本农田落实到户清册和基本农田基础数据库,调整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做到图表库与现状一致,并逐级备案。该项工作要求在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3)保护标志统一规范。基本农田保护标志要经济适用、整洁持久,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设立,主要设置在交通沿线和城镇、村庄周边,并进行统一编号、登记。基本农田保护宣传广告牌,主要设置在交通主干线旁、县城主出入口附近等人流比较集中的地方,样式由各示范区根据设置点人流特点自行设计。基本农田保护牌,标志内容要明确保护范围、面积、要求、责任单位及举报电话等,样式要求全县(市)统一。现保护标志比较齐全的县(市)可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规范,其余县(市)可参照附件一的样式设立。
2.档案资料完整齐全规范
档案资料包括此次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形成的成果资料以及历史资料(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工作报告、历次基本农田规划集中置换资料、相关的图、表、册)。相关资料要整理归档,永久保存并做到逐级备案。
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成果必备资料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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