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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


  (三)加强技术支撑,规范示范区建设。省厅制订针对平原、丘陵山区土地整理暨标准农田建设标准的指导意见,市、示范区所在县(市)据此制订适合本地区地貌特征的土地整理暨标准农田建设具体标准,报省厅核准后执行。同时,省厅还将制定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各项技术要求、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及基本农田保护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标准,为示范区建设提供一定的技术支持。另外,要加强我省各示范区之间、与外省示范区之间的交流,互相学习,取长补短。

  (四)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工作落实。各市局要定期不定期地对示范区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以半年报的形式及时向省厅反馈示范区建设情况。在此基础上,省厅每年对各示范区建设进展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加强工作指导和考核。对建设中的经验及时总结推广,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对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五)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公众参与机制。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介、教育手段,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耕地国情宣传和教育,使广大公众认识到基本农田保护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将耕地保护工作深入人心。要建立完善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示范区建设所在县(市)应公开基本农田信息,使公众了解当地基本农田面积和质量情况,以便群众对示范区建设工作进行有效监督。

  附件: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规定

  为规范浙江省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工作,规定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要求,统一技术标准,提高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的科学性及更好地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一、范围

  本规定确定了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的目标、内容、方法及成果的基本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并作为示范区建设工作安排、监督检查与验收的依据。

  二、引用标准

TD/T1012-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浙江省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技术规范

  浙江省土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浙江省新一轮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技术要求(浙土资办〔200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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