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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

  3.开展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基础情况调查,收集相关资料,统一技术要求。

  4.各示范区组织编制示范区建设方案,报经示范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厅审核。

  5.省厅组织对示范区建设方案进行协调论证,经修改完善后,批准8个省级示范区建设方案,核准3个国家级示范区建设方案并报部。

  (二)先行试点阶段(2006年10月至2007年6月)

  1.落实示范区建设及管理专项经费。

  2.每个示范区选择1-2个乡镇组织先行试点,探索示范区建设方法、积累经验。

  3.总结验收试点工作。

  (三)全面建设阶段(2007年6月至2009年6月)

  1.各示范区根据先行试点经验,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按照批准的示范区建设方案,全面实施示范区建设。

  2.完成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建设,运行维护基本农田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

  3.建立探索基本农田保护的长效机制。

  (四)考核验收阶段(2009年6月至2009年12月)

  1.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示范区建设相关成果进行考核,进一步完善示范区建设成果。

  2.验收省级示范区建设成果,初验国家级示范区建设成果。

  3.将国家级示范区建设成果报国土资源部验收。

  五、切实加强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序开展工作。省厅成立由张延华副厅长任组长,耕地保护处、土地利用规划处、土地整理中心、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等相关单位参加的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国土资源局也要成立由分管局长任组长,耕保、规划和相关事业单位参加的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共同做好示范区建设方案核准、检查指导和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建议示范区所在县(市)成立以分管县(市)长任组长,由国土资源、农业、水利、财政、有关乡镇政府分管领导组成的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市)国土资源局,由局长、分管局长任主任、副主任,耕保、规划以及相关事业单位人员为成员,承担示范区建设具体工作。

  (二)落实建设资金,保障资金投入。示范区所在县(市)要设立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加大示范区建设的投入力度,确保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由县(市)造地改田资金、土地整理折抵指标成本费回收款结余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中列支。同时要积极申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争取国家资金。省厅将争取省财政每年适当安排专项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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