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
(浙土资办〔2006〕126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根据《
关于开展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7号)和《
关于编制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42号)的要求,现将《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九月九日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
根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196号)、《
关于开展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7号)、《
关于编制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42号)、《
关于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设想和有关要求》(国土资耕函〔2006〕008号)和《贯彻落实
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浙土资发〔2006〕14号)的要求,为指导我省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特制定我省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用最严格的制度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通过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监管体系,以建设促保护,探索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全省基本农田保护与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加强保护,重在提高的原则。通过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进一步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力度,稳定基本农田数量,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