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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
(浙土资办〔2006〕126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根据《关于开展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7号)和《关于编制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42号)的要求,现将《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九月九日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196号)、《关于开展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7号)、《关于编制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42号)、《关于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设想和有关要求》(国土资耕函〔2006〕008号)和《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浙土资发〔2006〕14号)的要求,为指导我省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特制定我省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用最严格的制度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通过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监管体系,以建设促保护,探索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全省基本农田保护与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加强保护,重在提高的原则。通过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进一步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力度,稳定基本农田数量,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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