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严格执行烟花爆竹销售许可制度,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规划布点要遵循“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严格准入”的原则,统一布点,统一配货,零售场所周边50米范围内不能设立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资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城区主要干道旁及市区繁华地带均不得布设零售点。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制定燃放安全方案和应急预案,严格现场安全管理,加强交通管制疏导,确保公众安全。
17.规范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城市液化气充装站合理布局、统一充装,严禁在居住区私自倒罐充装液化气。要逐步形成以充装单位为主体,建设部门实行行业管理,质监部门实行气瓶监察,安监部门实行综合监管,其他部门协调配合的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安全监管,落实安全责任,规范充装行为,保障气瓶充装、运输、使用安全。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要依法管理,防止泄漏、中毒、爆炸等事故发生。
18.规范大型集会安全管理。举办商贸交易会、大型集会和庆典活动必须经过审批和备案,按要求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者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提供必需的物资保障,与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企业保持安全距离,加强周边干道交通管制,控制进场人数总量,在人员相对聚集时,主办者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职保安等专业安全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协助。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接受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格现场管理,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19.规范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商场、网吧、影剧院、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规定,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按要求配备应急人员和应急器材,制定安全预案并应至少每年演练一次。重点消防单位在营业期间应当安排专职人员,至少每两小时进行一次安全巡视,巡视区域要有明确的划分,巡视内容要有明确的要求,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隐患,并做好巡视、检查和整改记录。严禁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关闭、堵塞安全出口和安全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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