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分管厅领导工作时限:自收到主办处室递文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或发回主办处室重新审查。
5. 厅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或发回主办处室重新审查。
6. 发文时限:2个工作日。主办处室自收到厅长签批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电脑登记、纸质签名等相关工作,组织呈报上级机关审批或发送“窗口”;“窗口”自收到主办处室递文后(含纸质签名和电子文档)1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结算、出具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登记文号、盖章等工作,并通知领文。
五、工作流程(详见工作流程图)
六、办理结果
1. 同意:发文,或者报省政府审查后呈报国务院审批;
2. 未同意:申报资料需要更正(更换)的,由“窗口”一次性告知,更正(更换)资料期间不计办文时限;不符合审批条件和要求的,退还申报资料并说明理由。
建设用地项目供地审核工作规则
(修订本)
主办部门:土地利用管理处
协办部门:窗口办、耕地保护处、执法监察局(违法补办项目不参与)
一、办文依据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实施条例》;
3.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4. 《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5. 《
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
6. 《
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22号);
7. 《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3号令)。
二、审查内容
1.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受理条件(窗口办)。
2. 建设项目是否已经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预审和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工业用地和经营性项目除外)(利用处)。
3. 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标准(利用处)。
4. 建设项目是否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征地程序是否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及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否落实(耕保处)。
5. 是否涉及违法用地、有无群众信访举报,涉及违法用地的,是否已经依法查处(执法局);违法用地补办的,是否经土地执法监察部门同意补办(利用处)。
6. 供地方式是否合法,地价确定的依据是否合理,价格是否符合最低价格标准(利用处)。
三、申报资料与标准
1. 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附件如下:
l)建设用地申请表;
2)实地踏勘表(涉及违法用地的,应记录违法用地情况);
3)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表;
4)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表;
5)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工业用地、经营性用地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项目不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