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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7)耕地开垦费收据复印件。

  4. 征地方案。附件如下:

  1)草签的征地补偿协议;

  2)村民(代表)会议纪要(有到会人员签名);

  3)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执;

  4)县级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落实情况的说明;

  5)县级国土部门出具的未收到听证申请的情况说明(申请听证的提供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纪要);

  6)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提供《使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表》;收回利用国有土地的提供《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表》;

  7)勘测定界报告及勘测定界图(统一标注80坐标系,经县级国土资源局盖章确认)。

  5. 供地方案。附件如下:

  1)出让或租赁合同或作价入股(出资)决定书草案(划拨用地提供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2)地价评估报告及估价结果确认书(划拨用地不需提供);

  3)1 ∶ 500-1 ∶ 1000总平面布置图。

  属下列情况的,须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 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需提供:

  1)县(市、区)政府用地请示;

  2)市政府用地请示;

  3)《报部项目补充耕地申请确认表》;

  4)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以及程序的相关说明;

  5)县级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

  6)项目审批机关说明材料;

  7)占用基本农田涉及的听证(论证)省级说明材料;

  8)占用基本农田省级论证意见;

  2. 经同意补办手续的违法用地,须提供:

  1)违法用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2)罚没款收据复印件;

  3)有关责任人员处分建议书(涉嫌犯罪的应提交土地犯罪移送书复印件);

  4)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机构审查意见。

  3. 依法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须提供(一式二份):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审查意见表;

  2)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表(浙土资发〔2002〕15号文件附表);

  3)报国务院批准项目规划修改调整方案表、建设占用地块情况表和基本农田补划地块表;

  4)标明项目范围的调整前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5)标明项目范围的调整后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6)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说明报告及有关部门专家论证会纪要;

  7)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修改规划听证(公告、纪要、笔录、签到单等)材料(预审已报国土资源部项目可不附具);

  8)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报告及专家论证会议纪要(预审已报国土资源部项目可不附具);

  9)如涉及占用标准农田的,须附具经省级验收认定的标准农田补建补划证明;

  10)预留机动指标的使用账册等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四、工作时限

  (一)总时限: 15个工作日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的工作时限:

  1. “窗口”收文工作时限:自申报材料录入计算机起1个工作日内收缴相关费用并发送主、协办处室。

  2. 协办处室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4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处室意见并反馈主办处室。

  3. 主办处室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4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处室意见,并汇总协办处室意见。申报资料需要更正(更换)的,返回“窗口”,由“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更正(更换)申报资料,自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报单位未更正(更换)申报资料的,作退件处理;需退件的,由法规处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返回窗口,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退件;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窗口”递文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汇总意见,呈报厅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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