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27号)。
二、审查内容
1. 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受理条件(窗口办)。
2. 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处);用地指标使用是否合理(规划处、耕保处)。
3. 须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是否符合《
土地管理法》第
二十六条及省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规划处),涉及占用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的,是否落实补划、补建措施(耕保处)。
4. 土地权属是否合法,界址是否清楚,地类、面积是否准确(地籍处)。
5. 项目是否已经相关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预审(规划处),是否已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耕保处)。
6. 补充耕地的地块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处);是否已经落实补充耕地项目,是否已按规定上缴耕地开垦费(耕保处)。
7. 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行业用地定额标准和投资强度,供地方式是否合法,出让价格、年限是否符合规定(利用处)。
8. 建设用地是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如在易发区,是否已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环境处)。
9. 建设用地是否压覆重要矿床,压覆重要矿床的有否提供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通知书(储量处)。
10. 征地程序是否合法,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法、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是否落实(耕保处)。
11. 涉及林地、水域等,是否经过相关部门同意(耕保处);是否涉及违法用地、有无群众信访举报,涉及违法用地的,是否已经依法查处(执法局);违法用地补办的,是否经土地执法监察部门同意补办(耕保处)。
12. 是否已按规定上缴有关税费(窗口办)。
三、申报资料与标准
1. 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附件如下:
1)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情况汇总表;
3)年度计划批复或指标账册复印件;
4)实地踏勘表(涉及违法用地的,应记录违法用地情况);
5)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的审查意见表;
6)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的审查意见表;
7)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9)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初步设计批复;
10)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11)相关部门意见汇总表;
12)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书(无压覆重要矿产和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不需提供);
13)标明用地范围的万分之一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报国务院项目需提供万分之一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2. 农用地转用方案。附件如下:
1)市、县农用地转用审查意见表;
2)标明用地范围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3. 补充耕地方案。附件如下(适用使用计划指标的项目,使用其他指标的仅需在方案的相关栏目中填写“使用****指标,补充耕地任务已经完成”):
1)垦造耕地项目验收意见(补充耕地实行边占边补的除外);
2)垦造耕地项目立项文件;
3)易地委托补充垦造耕地合同;
4)垦造耕地项目现状图;
5)垦造耕地项目规划图或竣工图;
6)标明补充耕地范围的万分之一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报国务院项目须提供万分之一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