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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1. “窗口”收文工作时限:自申报材料录入计算机起1个工作日内收缴相关费用并发送主、协办处室。

  2. 协办处室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4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处室意见并反馈主办处室。

  3. 主办处室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4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处室意见,并汇总协办处室意见。申报资料需要更正(更换)的,返回“窗口”,由“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更正(更换)申报资料,自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报单位未更正(更换)申报资料的,作退件处理;须退件的,由法规处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返回窗口,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退件;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窗口”递文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汇总意见,呈报厅领导。

  4. 分管厅领导工作时限:自收到主办处室递文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或发回主办处室重新审查。

  5. 厅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或发回主办处室重新审查。

  6. 发文时限:2个工作日。主办处室自收到厅长签批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电脑登记、纸质签名等相关工作,组织呈报上级机关审批或发送“窗口”;“窗口”自收到主办处室递文后(含纸质签名和电子文档)1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结算、开具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登记文号、盖章等工作,并通知领文。

  五、工作流程(详见工作流程图)

  六、办理结果

  1. 同意:发文,或者报省政府审查后呈报国务院审批;

  2. 未同意:申报资料需要更正(更换)的,由“窗口”一次性告知,更正(更换)资料期间不计办文时限;不符合审批条件和要求的,退还申报资料并说明理由。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核工作规则
(修订本)

  主办部门:耕地保护处

  协办部门:窗口办、土地利用规划处、土地利用管理处、地籍管理处、地质环境处、矿产资源储量处、执法监察局(违法补办项目不参与)

  一、办文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3.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4.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3号令);

  5.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九条

  6. 《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96号);

  7. 《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

  8. 《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22号);

  9. 《关于开展全省土地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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