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厅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或发回主办处室重新审查。
6. 发文时限:2个工作日。主办处室自收到领导签批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电脑登记、批文制作等相关工作,组织呈报上级机关审批或发送“窗口”;“窗口”自收到主办处室递文后(含批文和电子文档)1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文号等工作,并通知发文。
五、工作流程:(详见工作流程图)
六、办理结果
1. 同意:发文,或者报国土资源部。
2. 未同意:申报资料需要更正(更换)的,由“窗口”一次性告知,更正(更换)资料期间不计办文时限;不符合审批条件和要求的,退还申报资料并说明理由。
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审核工作规则
(修订本)
主办部门:耕地保护处
协办部门:窗口办、土地利用规划处、地籍管理处、地质环境处、矿产资源储量处、执法监察局(违法补办项目不参与)
一、办文依据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四十四条;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十九、
二十条;
3. 《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4. 《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3号令);
5.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
十九条;
6. 《
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96号);
7. 《
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
8. 《
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22号);
9. 《关于开展全省土地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18号);
10.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27号)。
二、审查内容
1. 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受理条件(窗口办)。
2. 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规划处);用地指标使用是否合理(规划处、耕保处)。
3、土地权属是否合法,界址是否清楚,地类、面积是否准确(地籍处)。
4. 补充耕地的地块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处),是否已落实补充耕地项目,项目是否已完成,是否已按规定上缴耕地开垦费(耕保处)。
5. 建设用地是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如在易发区是否已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环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