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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三、进一步规范报批方式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除违法用地补办项目、利用国有存量土地的建设项目外,其他项目用地一律按批次先报批,批次批准后再按规定报批具体建设项目供地。

  四、进一步强化监督措施

  各单位、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工作规则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严格依法审批,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要严格实行“窗口”受理、收办分离、一次性告知更正(换)件、按时限办结等各项规定,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要求用地申报单位增加报件材料。省厅效能办要加强对本通知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四个工作规则(修订本)

  二、建设项目用地呈报材料参考文本(略)

  二○○六年十月六日

  附件一: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规则
(修订本)

  主办部门:土地利用规划处

  协办部门:窗口办、耕地保护处(未涉及耕地的不参与)、土地利用管理处

  一、办文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4. 《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

  5. 《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22号);

  6.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004〕第27号令);

  7. 《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试行)》(浙土资发〔2005〕30号)。

  二、审查内容

  1. 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受理条件(窗口办)。

  2. 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须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及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规划处)。

  3. 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纳入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规划处)。

  4. 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利用处)。

  5. 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落实;涉及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的,是否落实补划、补建方案(耕保处)。

  三、申报资料与标准

  (一)报省项目:

  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 省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审批项目);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项目服务联系单》(核准项目);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备案项目);或需省预审的其他依据文件

  3.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或备案项目申请报告

  4. 项目所在市(设区市)和受理预审申请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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