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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6]49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事业单位:

  去年11月,省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四个工作规则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93号),四个工作规则的施行,对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情况,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省厅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就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

  1. 对违法补办的建设项目用地,省厅执法监察局不再参与网上并联审查。

  2. 对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省厅土地利用管理处不再参与网上并联审查。

  3. 对不涉及耕地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省厅耕地保护处不再参与网上并联审查。

  4. 加快推行省、市、县三级网上审批,逐步取消电子报盘,实现通过网上报送电子报件。

  二、进一步优化报批材料

  1. 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时,取消提供预安排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

  2. 城市分批次、单独选址和建设项目供地报批时,林业、环保、水利、安全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及无压覆矿藏和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证明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查,并如实填写《相关部门意见汇总表》,报省审批时只须提供《相关部门意见汇总表》,各部门的意见材料不需上报,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存档备查。

  3. 报省政府审批的城市分批次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取消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4. 城市分批次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报批时,取消《征(占)权属情况汇总表》、《农用地转用地块汇总表》、《建设用地情况汇总表》,统一提供新格式的《建设项目用地情况汇总表》。

  5. 报省政府审批的城市分批次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可不再提供标明用地范围的万分之一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但须提供标明用地范围的万分之一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

  6. 建设项目供地报批时,涉及的地块农转用征收批准情况、征地批后实施情况等材料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查,并如实填写《农转用、征收批后实施情况汇总表》,报省审批时只须提供《农转用、征收批后实施情况汇总表》,农转用征收的批文、征地批后实施情况的有关材料不需上报,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存档备查。

  7. 征地听证告知书送达后超过5个工作日未收到听证申请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未收到听证申请的说明”,即可不再需要提供征地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纪要等材料。

  8.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按批次报批农转用时,不再提供勘测定界图,只需在万分之一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上标明位置,并按乡镇、村提供建房户清册和用地情况即可。

  9. 建设项目供地报批时,凡涉及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的项目用地,不再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须提供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

  10. 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分批次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取消提供“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程序的说明”、“市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的说明”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征地情况的说明”,改为提供“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以及程序的相关说明”。

  11. 城市分批次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取消“勘测定界报告和勘测定界图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确认”的规定,改为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盖章确认。

  12. 报国务院审批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增加“项目审批机关说明”、“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听证(论证)省级说明”和“占用基本农田省级论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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