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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直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直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7〕37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直单位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直单位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省直土地资产管理,切实解决省直单位用地结构不合理、资源分配不均、粗放利用等问题,维护省直单位用地权益,现就加强和改进省直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省直单位用地归口管理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在省国土资源厅的业务指导下,负责省直单位土地使用权的归口管理以及建设用地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加强对土地利用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强化省直单位用地的调整与处置。

  省直单位用地管理范围包括:省直各单位(省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下同)占有、使用的国有土地;省直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征购的郑州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其他依照有关规定应纳入省直单位用地管理的郑州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二、全面开展省直单位用地调查和登记工作,加强权属管理

  开展省直单位存量建设用地资源普查工作,全面掌握省直单位用地的数量、结构、分布和地上建筑物状况。调查工作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及郑州市有关部门联合进行。

  在开展土地普查工作的同时,进行土地权属登记。省直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由省政府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凡未办理权属登记的,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申办,登记在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已经办理权属登记、领取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当将土地证书影印件报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完善省直土地档案,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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