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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业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业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6〕52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必须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妥善处理工业用地协议出让有关遗留问题,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工业用地报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9月6日起,全省所有工业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在用地报批过程中不再办理具体工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手续。

  二、2006年9月6日前已签订项目协议的省、市、县(市、区)政府招商引资工业项目以及已批准立项的省重点工业项目,项目用地已经国土资源部门预审,且已落实本年度农转用计划指标(含折抵指标)的,其用地仍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

  三、2004年9月6日至2006年9月6日期间,具体工业项目用地已经国土资源部门预审,同时对应具体工业项目用地的批次农转用已经依法批准或省国土资源厅已经受理的,可作为历史遗留问题,仍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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