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严格控制临时用地。严禁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第五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新建、改建、扩建各项工程,必须向市城市规划局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申请建设临时工程,由市城市规划局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及道路、河道、铁路、管线、广场、广告等其他工程设施。
第四十二条 建设用地面积超过5公顷的住宅小区或成片改造地区以及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重要的纪念性建筑,其建设地点、规划方案和设计要点由市城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查。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核发:
(一)建设单位持市城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用地布置图、现状地形图、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向市城市规划局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市城市规划局根据规划要求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向建设单位提出设计的用地范围、四角坐标、高程等规划设计要点;
(三)建设单位将拟建工程的设计方案图或初步设计图以及建筑施工设计图等资料送市城市规划局;
(四)市城市规划局进行现场查勘,审查图纸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第四十四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设。
临时建设必须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和各项建设,使用期满后自行无偿拆除、清场。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应根据其功能按城市规划局批准的要求设置停车场(库)、污染治理工程、环卫设施、消防设施、人防工程、供电、电讯、供水、供气、绿化及其它辅助设施。辅助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未按批准要求同步建设上述配套辅助设施的,在完成配套辅助设施建设以前,城市规划局不予竣工验收,房产管理部门不批准对外销售,不发房屋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