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旧区改建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应严格控制城市容量和建筑密度,严格限制零星插建。旧区改建的重点是危房、棚屋区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堵塞、环境污染严重的街区和地段。
第二十五条 旧区内居民私有房屋确属危房的,经法定鉴定机构鉴定后,办理维修报批手续。房屋维修应符合旧区改建的规划要求,不扩大宅基地面积、建筑面积,不改变建筑外形,不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侵占绿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安装空调器等相邻关系。
第二十六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河湖水面、园林绿地、文物古迹、高压供电走廊、微波通道、公共消防设施等规划控制范围。
第四章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建设需要使用国有或集体土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必须按照申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选址和用地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有市城市规划局参加。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核发:
(一)建设单位持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选址用地意向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城市规划局提出建设用地选址申请;
(二)市城市规划局自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后,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及规划要求,在法定期限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查勘,提出2个或2个以上选址比较方案;
(三)市城市规划局审议选址方案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1年,需延长的,必须在期满前1个月内向市城市规划局申请续签,市城市规划局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选址意见书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一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核发:
(一)建设单位持市城市规划局核发的选址意见书、现状地形图和规划用地布置图,向市城市规划局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