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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廉洁从政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廉洁从政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0月19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9日)废止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廉洁从政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2]109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监察局:

  现将《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廉洁从政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守执行。

省国土资源厅
省监察厅
2002年9月28日

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廉洁从政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出让工作,严格依法行政,促进廉政建设,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出让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使用国有土地和按规定应招标拍卖的矿业权都必须依法组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
  第四条 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出让工作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事故实施,并由同级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
  第五条 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设定招标标底或拍卖挂牌底价,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底价必须保密。
  第六条 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拍卖,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得委托拍卖公司拍卖。但可邀请社会拍卖师主持拍卖,其劳务费须经集体研究确定,任何人不得向得主额外收取佣金,严禁从中收受回扣或好处费。
  第七条 投标人或者竞买人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行贿等违法手段骗取中标或者竞得的,中标或者竞得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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