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林业部门:负责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因秸秆焚烧造成烧毁路边、田间地头树木甚至引发火灾的行为进行处理。
(五)畜牧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农作物秸秆的青贮、氨化工作,推广普及相关技术,重点扶持养殖专业村和养殖大户,扩大过腹还田面积,依靠典型示范带动,切实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六)监察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追究秸秆禁烧工作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七)公安部门:负责对蓄意焚烧秸秆且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及时予以打击。当发生大面积焚烧有可能危机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安全时,消防部门要及时做好灭火工作。
(八)新闻单位:负责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的宣传报道,公布秸秆禁烧工作进展情况,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力的进行曝光,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
(九)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秸秆禁烧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对此项工作负起责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根据本方案制订本辖区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实施细则,保证工作的顺利推进。
四、奖惩措施
(一)奖励
对夏季未出现秸秆焚烧、全面完成夏季禁烧目标任务的县区、经济开发区分别奖励人民币10万元、2万元;对秋季未出现秸秆焚烧、全面完成秋季禁烧目标任务的县区、经济开发区分别奖励15万元、2万元;对在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二)处罚
1.凡发现焚烧秸秆10亩以下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市政府责成有关县区按有关规定对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乡镇长(办事处主任)给予通报批评,对乡镇分管领导给予免职处理;凡发现焚烧秸秆10亩以上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导致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市政府责成有关县区按有关规定对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乡镇长(办事处主任)给予免职处理,对乡镇分管领导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市政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所在县区分管领导给予警告、免职等处理,对主要领导进行诫免谈话;对秸秆禁烧工作组织不力,导致秸秆禁烧工作失控的,市政府责成县区按有关规定对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乡镇长(办事处主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分管领导给予行政降职处分,市政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所在县区分管领导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主要领导给予政纪处分。经济处罚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