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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六、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考核机构
  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把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指标融入各级政府责任考核体系,逐级签订环保目标责任状,建立环境保护进展情况监测评价制度。对各县区落实规划情况进行全面统计、监测和评价,层层抓好落实,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把环境保护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坚持和完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并对环境保护主要任务和指标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定期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评优创先活动实行环保一票否决。
  建立问责制,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境执法的问题。对因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环境事故或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及公职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健全环境管理体制和协调机制
  各级各部门都要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环境忧患意识和环保意识,进一步健全“党委统一领导、人大法律监督、政府负责实施、政协民主监督”的环保领导体制和“政府负责、部门齐抓共管、环保统一监管、企业治理、公众参与”的环保工作机制。建立完善环保监管考核机制。坚持“污染者负担、利用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法人和其他组织负责解决所辖范围内有关的环境问题,并对环境影响和损害承担责任。
  加强环保机构建设,进一步总结和探索环保派出机构监管模式。加强环保队伍的建设,提高环境监督管理水平。
  建立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逐步理顺部门责任分工,增强环境监管的协调性、整体性。经济综合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建设、国土、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工作;宣传教育部门要积极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普及环保知识。
  (三)严格执法,为规划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围绕循环经济建设目标,针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突出环境问题,研究制定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新阶段的地方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从环保角度明确行业准入条件,强化促进产业结果调整的强制性手段和措施。
  加重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实行环境公益诉讼,重点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
  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超标排污、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造成水源污染等违法行为,予以重点查处。
  加强环境监管,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保“第一审批权”制度,对未经环保审批违法先建的项目要坚决停止建设、停止生产;对建成后未经环保部门批准进行试生产、不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并按规定进行处罚。要结合经济结构调整,完善强制淘汰制度,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时淘汰污染严重的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强化限期治理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治理。完善环境监察制度,强化现场执法检查。制定突发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各部门协调联动制,形成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密切合作、高效务实的应急响应体系。
  (四)加大资金投入,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环保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加大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保试点示范和环保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强化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和项目后管理,努力提高财政性环保资金的投资效益。严格执行国家定员定额标准,确保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切实解决“收支两条线”问题。
  运用市场机制推进污染治理,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有关工作的投入,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保投资融资机制。坚持“污染者负担,治理者受益”的原则,全面实施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收费标准要达到保本微利水平。鼓励社会参与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要建立稳定规范的财政资金渠道,用于城市污水收集系统和垃圾收运设施的建设,并对污水、垃圾处理收费不到位时的运行成本给予补偿。
  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体系;政府定价要充分考虑资源的稀缺性和环境成本,对市场调节的价格也要进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指导和监督;对污染处理设施运营的用地、用电、设备折旧等实行扶持政策,并给予税收优惠;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企业,不得审批用地,并停止信贷,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或依法予以取缔;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财政转移支付应考虑生态补偿因素,开展生态补偿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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