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规划部门会同建设、市容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市容市貌标准,制定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第八条 市市容管理部门应会同规划、工商等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编制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计划。出让计划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单位和个人自有产权户外广告位列入出让计划的,应征得产权所有人同意。
未列入户外广告位出让计划的,一律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九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出让,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利用户外广告位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不宜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等竞争方式的,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使用权,协议出让的应公开接受社会查询。
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产权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发布自有产品或服务信息的,应当通过协议方式取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第十条 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均可参与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竞争,取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出让,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出让公告;
(二)公布广告设置的技术规范;
(三)报名和资格审核;
(四)组织公开出让;
(五)发布出让结果。
第十二条 取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广告经营者,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成交鉴证书与市市容管理部门签订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并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金。出让合同应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政府通过出让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取得的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纳入市财政综合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和建设。
招标、拍卖及挂牌的佣金和管理费用由市市容局据实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定后,在出让收入中列支。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自有产权户外广告位的出让收入,除去出让成本外,50%给付产权所有人。产权所有人发布自有产品或服务信息的,除去出让成本外,70%给付产权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