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市容局等部门芜湖市市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办法的通知
(芜政办〔2006〕14号 二00六年四月十四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市容局、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芜湖市市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办法》已经2006年3月22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十四日
芜湖市市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办法
(市市容局、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国资办 二OO六年四月)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空间资源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行为,根据《芜湖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和《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经营性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出让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位,是指经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可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空间位置,主要包括下列范围:
(一)城市道路,包括经过市区范围的公路、铁路;
(二)城市广场、公园、绿地;
(三)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
(四)公共汽车站台;
(五)桥梁(含过街天桥、引桥、地下通道);
(六)其他公用设施和公用场地。
第四条 户外广告位占用城市公共空间资源,应当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五条 市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市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的监督工作。
市建设、规划、工商、财政、物价、交通等部门应当配合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市容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工作。
第六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