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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协议出让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7月9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9日)废止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协议出让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6〕57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协议出让工作,严格控制采矿权协议出让,促进廉洁从政,根据《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采矿权协议出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矿权出让,除以下七类情况经依法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外,其他一律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一)符合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第十条规定的;

  (二)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规定的;

  (三)为矿产品深加工省重点项目配套的原料矿山;

  (四)因矿产资源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划调整等政策性因素,必须关闭现有矿山而另选矿山新址,且原采矿权出让合同剩余期限在二年以上的;

  (五)工程建设红线范围内涉及开采矿产资源的,具体为:

  1. 公路、铁路(含公路、铁路的隧道、隧洞)等交通基础工程建设项目,取得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在已征地红线范围内,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红线范围内,直接开挖山体,开采砂、石、土类矿产资源的;

  2. 滩涂围垦工程建设项目,取得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已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在垦区设计红线范围内直接开挖山体,开采砂、石、土类矿产资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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