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33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则》已经2007年2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徐守盛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重大决策行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行政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省政府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
(二)研究需要报告国务院或者提请省委、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审定省政府工作报告,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编制省级财政预算、安排重大专项资金;
(四)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
(五)制定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或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七)制定或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八)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九)省政府重要的奖惩决定,政府系统省管干部的人事任免;
(十)依法需要省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政府重大决策以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为基本原则,统筹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政府重大决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和省政府网站、甘肃政报、甘肃日报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