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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例


  第十二条 职工监事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参与检查公司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定期监督检查公司对职工各项保险基金、工会经费的提取缴纳情况和职工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可以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

  (四)向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反映有关情况;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熟悉法律法规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不断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

  (二)经常或者定期听取职工意见、建议,为董事会、监事会提供决策依据;

  (三)维护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在董事会和监事会讨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时,提出明确的意见和主张;

  (四)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活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在董事会会议上、监事会会议上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决定精神发表意见;

  (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接受职工代表的询问,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的监督;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进行培训,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反映意见,并在委托书中明确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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