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1号)


  2006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例》,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9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例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设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指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

  第四条 对公司负有管理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检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公司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支持和帮助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依法设立职工董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其公司章程中规定职工董事的人数。

  设立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