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98号)
《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已经2007年4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黄小晶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商标品牌战略的实施,规范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福建省著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福建省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本办法所指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第三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福建省著名商标管理和保护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申请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实行自愿原则。
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福建省著名商标实行特别保护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福建省著名商标权利人可以在财政、金融、产业政策等方面给予扶持、鼓励。
第二章 申请及认定
第六条 福建省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为注册商标,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二)该商标实际使用已满三年;
(三)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知晓;
(四)该商标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稳定,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具有良好市场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