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我市民办中小学学前教育机构到期《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延期工作的通知
(深教〔2007〕155号 2007年4月25日)
自2004年9月以来,我市民办中小学、学前教育机构启用了新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至今已陆续到期。为了做好我市民办中小学、学前教育机构到期《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延期工作,做到全市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交材料
(一)《深圳市民办中小学、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延期申请表》原件(此表可在“深圳教育网”上的“国际合作与民办学校管理办公室”内的“表格下载” http://www.szeb.net/work/smallclass.asp?vertical=&subid=&color=&BigClassID=63&SmallClassID=355栏目内下载);
(二)学校章程(原件,学校盖章);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学校在复印件上盖章);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学校在复印件上盖章);
(五)学校建筑质量合格证(验原件,交复印件,学校在复印件上盖章);
(六)学校食堂卫生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学校在复印件上盖章);
(七)学校消防验收合格证(验原件,交复印件,学校在复印件上盖章);
(八)学校校舍租赁、借用、承办、合作办学等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学校在复印件上盖章);
(九)学校董事(理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校长、财务人员姓名、单位、履历(原件,学校盖章);
(十)学校校长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资格证(验原件,交复印件,学校在复印件上盖章);
(十一)学校上一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十二)银行基本账户(验原件,交复印件,学校在复印件上盖章);
(十三)财务人员从业资格证(验原件,交复印件,学校在复印件上盖章);
(十四)依据具体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延期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按章程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二)各项变更和人员聘用按规定及时报审批机关批准、核准或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