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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做大工业总量和提升工业竞争力两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2.组织实施省技术创新重点项目。发布福建省技术创新项目导向目录。设立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装备制造、信息化建设、电子信息等十二个领域技术创新导向,按照产学研联合开发专项、企业信息化专业、消化吸收再创新专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专项等。组织实施技术创新示范项目200项左右,突出解决一批产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推动一批高技术项目的研究和开发,着力培育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技术。

  牵头单位:省经贸委、省信息产业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3.推动产学研联合。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单位与地方政府或企业共建产学研联盟或研发机构,重点推动泉州海天轻纺与上海东华大学建立技术战略联盟,支持三明市政府与国内著名高等院校建立战略联盟。加快海峡西岸工业技术研究院建设,着力打造服务我省产业发展的科技平台。做好“6·18”工作,进一步建立“6·18”项目对接的长效机制,完善“6·18项目服务中心”体系建设。举办新能源、新材料等行业性或区域性的产学研现场会、洽谈会和对接会,组织征集、推介企业技术需求300项以上,推介500项可转化的项目成果,对特别重大的企业技术需求项目,建立对外技术招标制度,完成项目成果对接、技术需求对接各100项。完成“6·18”福建工业馆的组织参展工作,组织300家企业、邀请50名专家携项目成果参展、参会,重点做好行业技术开发基地、装备制造业、高技术产业、循环经济、传统产业、风险投资等六个展区的布展工作。

  牵头单位:省经贸委;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各设区市政府。

  4.做好企业自主创新的外部环境的建设工作。配合税务部门,加大企业技术创新费用抵扣所得税和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工作,做好有关自主创新政策的文件汇编和宣传工作;进一步完善福建省新产品鉴定管理及优秀新产品评选工作,提高新产品在工业销售收入中的比重;进一步加大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建设力度,充分利用我省高校和科研机构贵重设备仪器资源,做好重要研发仪器设备及中试装备的对外开放工作。

  牵头单位: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科技厅、各设区市政府。

  5.抓好品牌创建工作。健全福建省工业产品标准质量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推行“追求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培育一批重点产品品牌和重点产业集群所在地区域品牌,支持名牌产品产量与品种有效扩大。研究建立“福建省最具竞争力品牌”认定体系,继续开展“福建老字号”认定工作和“品牌万里行”、福建品牌产品巡回推介活动,加大品牌保护和宣传力度,打造一批知名企业、知名产品和区域品牌。推进“以质取胜”战略,打造一批国家“出口免检”企业,提升品牌影响力,促进出口增长方式转变,提高闽货和闽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牵头单位:省经贸委;配合单位:省质监局、福建检验检疫局、各设区市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福建省“提升工业竞争力战役”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人行福州支行,省外经贸厅、省台办、省信息产业厅、省科技厅、省林业厅、省国土厅、省教育厅、省技术监督局、省海洋渔业局、福州海关等单位组成,省经贸委负责牵头召集,定期研究沟通战役各阶段实施工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二)组织实施“十一五”规划和产业行动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实施《福建省“十一五”临港重化工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在我省建设一批对发展临港工业具有全局性意义、带动力强的重大项目,加快省重点项目中的临港工业在建项目建设,并大力推动预备重点项目尽快转为开工项目。

  省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福建省“十一五”加快产业集聚培育产业集群专项规划》以及各产业行动方案。围绕规划和行动方案中的产业发展重点,加大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力度,着力培育一批产业集群龙头企业产业链配套骨干企业和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实施《福建省科技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项目带动为抓手,实施重大科技专项,突破一批产业发展关键和共性技术,加速科技重大专项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为产业集群的培育和提升提供科技支撑。

  (三)加强协调服务

  落实分级管理,充分发挥项目领军人才的作用,强化项目报批、征地拆迁补偿、材料供应等方面的协调和保障,形成高效率的项目推进机制。贯彻国家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精神,落实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制,加强和改进投资监管。完善重点项目跟踪调度制度,7月份召开省重点工业项目调度会,检查落实项目进度,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推动项目早日建成投产。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03〕6号)文件精神,对列入重点项目计划的工业用地,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保证项目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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