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工作的通知
(深教〔2007〕173号 2007年5月9日)
根据《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精神,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全市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统一承保资格的保险公司,保险责任期限1年,即自2007年4月26日0:00时起,至2008年4月25日24:00时止。该项保险已于2006年4月26日零时生效,为进一步做好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要高度重视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成立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各学校至少要确定1人负责该项工作。
二、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原则,请按在深圳市(区)取得合法办学资格的全日制学校、幼儿园在校生人数和每生每年保险费人民币5元落实投保经费,2007年投保经费按《深圳市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保险协议书》,需在协议签订后30天内支付给保险公司,今后各年度的投保经费由各区纳入当年财政预算,保证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