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殡葬事业经费投入,切实保障殡葬管理工作经费。各级政府必须加大殡葬事业经费投入,将殡葬管理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殡葬管理工作和殡葬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加快殡葬设施建设的发展。
(五)继续加强殡葬行业行风建设,建立殡葬管理长效机制。殡葬行业内部风气正,服务好,是做好殡葬改革工作的重要因素。要进一步加强对殡仪馆、公墓、骨灰楼堂、殡仪服务站等殡葬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加强行业自律,不断规范和提高殡葬服务单位管理水平和殡仪服务质量。继续抓好殡葬行业行风建设,加强和规范殡葬服务价格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殡葬改革敛财、违规收费默许土葬,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业不正之风,严禁弄虚作假,规范殡葬服务行为,切实提高殡仪服务质量。要建立健全殡葬管理各项制度,建立文明、公正、依法行政的长效工作机制。
(六)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和工作氛围。各级政府要把宣传工作落到实处,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各地要由宣传部门牵头,民政、文明办等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出版物或者互联网等大众传媒工具,加强殡葬改革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加强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的宣传,加强对殡葬改革先进典型的宣传。并在各县(市、区)、镇的主要路段设立殡葬改革宣传标语牌。在每年4月殡葬改革宣传月采取多形式、多层次的宣传教育活动,使殡葬政策法规家喻户晓,以此引导和动员干部群众积极支持、自觉参与殡葬改革。
(七)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工作,确保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市政府分别于2007、2009、2011年的第一季度分三次对各县(市、区)政府完成“十一五”期间殡葬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并开展不定期抽查和专项督查,考核、检查情况予以通报,切实增强监督检查的效果。对考核结果实行奖惩:凡考核达标的,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并给予县(市、区)长、分管副县(市、区)长适当奖励;凡考核未达标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两次没有达标的,县(市、区)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和相应惩处。对已确立的目标任务,各地要制定相应的落实措施,每年进行两次自查自检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市民政局。各地评选文明单位时应按照省文明委《关于将殡葬改革列为评选文明单位重要条件的通知》(粤文明委〔1998〕3号)的要求,把殡葬管理目标作为评选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条件之一,以确保目标任务的实现。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