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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三)加快殡葬设施建设,规范殡葬行业管理。各级政府要加快骨灰存放设施的建设,继续实施“十五”期间未完成的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规划。在山区大力推动公益性生态公共墓地建设,2006年底前,各县(市、区)要选择1个以上乡镇开展生态公共墓地建设试点示范工作,并逐步予以推广;2010年底前,全市各乡镇和有条件的村都应建立起公益性生态墓地。 “十一五”期间新建的经营性墓地设施以及在此前设立的经营性墓地设施未出售部分,应按园林化、艺术型生态墓地的发展方向规划、设计并建造,提倡树葬、花葬、草坪葬。

  大力开展优质殡仪服务,进一步加强殡葬行业行风建设,规范殡葬行业管理和创建等级殡仪馆工作,到2010年全市要有1-2个达到国家等级的殡仪馆,2-3个达到省等级的殡仪馆。

  (四)加强骨灰安放管理,治理违规土葬和散埋散葬。各级政府要加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力度并制定实施骨灰安放管理的规定。骨灰可由丧属自主选择以下处理方式:可直接存放于殡仪馆、火葬场设置的骨灰楼(堂);也可安放(葬)于经公墓主管部门批准兴建的经营性公墓;也可安放(葬)于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建的公益性公墓(含公墓山)、镇(村)级公益性骨灰楼(堂);偏远山区村庄的骨灰可以在经当地政府批准的荒山瘠地深埋,不留坟头(可立碑);或由殡葬管理部门统一组织采用树葬、花葬等形式进行处理。丧属要求自行存放于住宅的骨灰,丧属领取骨灰必须承诺做到该骨灰不建坟不装棺土葬。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散埋散葬。从2006年开始用三年时间重点治理遗体火化后骨灰装棺土葬、建造坟墓散埋散葬的现象。要采取切实措施,巩固“十五”期间清理“三道两区”历史旧坟的成果,使该项工作不反弹,不回潮。有利于推进精神文明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有利于树立良好对外形象。

  (五)建立殡葬管理信息联络体系。建立健全村级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制度,使殡葬改革工作关口前置、重心下移。2006年7月31日前,在农村完成村级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设立工作,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立一名村级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村级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提倡由村“两委”干部兼任,也可聘任专职人员担任。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城乡结合部的镇、街道、居委会设立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

  (六)倡导殡葬新风,深化葬礼改革。坚持葬法改革与葬礼改革并重,破除丧葬陋习,引导群众文明节俭依法治丧。通过广泛、深入、持久的宣传,逐步转变群众陈旧的丧葬观念,树立厚养薄葬新风,使殡葬法规、殡葬改革政策深入人心,形成群众积极支持、自觉参与殡葬改革的良好氛围,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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