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事故管理台账。
第五条 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排查辖区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事故隐患建档,实行“四定”(定计划、定措施、定时限、定责任人)并督促整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上报;排查辖区内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落实监控措施和监控责任;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组织演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有完整的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加强本辖区内交通、公众聚集场所、危险化学品、建筑、矿山等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管理,按规定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有治理工作方案和总结,
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和法人代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检查主要内容:
(一)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矿山、危险化学品和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检查督促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各类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劳动防护用品和设施的使用和管理,并监督实施;
(三)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管理,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厂内机动车辆、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定期检测率达100%;
(四)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用于隐患整改和改善劳动条件;
(五)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矿山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
(六)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对一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要实施跟踪监控;
(七)检查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七条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持证率达100%;特种作业人员(含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三级安全教育”率达100%;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等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有方案、有计划、有总结。运用广播、板报、宣传栏等形式,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科普教育,普及安全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