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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社区(村委会)应设立安全生产工作小组,在乡镇、街道安监站的组织指导下开展本社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规章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委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实行属地化管理,要与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矿山、危险化学品和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建立健全乡镇、社区(村委会)、业主三级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有完善的考核办法和考核记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以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工作制度:

  (一)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

  (三)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四)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五)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六)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七)安全生产告诫制度;

  (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九)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十)重大隐患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总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定期(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必要时可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布置、检查本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对本辖区存在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并有决议、有检查、有落实。摸清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底数,分类建立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基本档案,并实施动态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工作台账包括:

  (一)安全生产会议台账;

  (二)安全生产检查台账;

  (三)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类明细台账;

  (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台账;

  (五)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含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

  (六)特种设备台账;

  (七)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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