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韶府办〔2006〕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韶关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已经十一届4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韶关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粤府〔2004〕122号)、《
韶关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韶府〔2004〕134号)和《韶关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韶府办〔2005〕5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组织机构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安监站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安监站,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并在工作条件、装备和经费上予以保障。安全生产监管任务重、安全隐患较多(如矿山、非危险化学品企业或民营企业较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配备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其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工作人员。
受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安监站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