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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绿化委员会关于韶关市园林单位(小区)绿化先进单位评审办法的通知


  6、园林艺术:绿化规划布局合理,景观优雅。园林植物及园林设施配置合理,层次分明,线条流畅,积极发展垂直绿化,家庭养花种花普遍。12分。

  7、义务植树:积极完成市、县(区)分配的义务植树任务。10分。

  二、评审范围

  (一)园林单位、绿化先进单位在单位总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二)园林小区在总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

  三、评审方法

  (一)园林单位(小区)、绿化先进单位每两年评审一次。各单位根据上述标准自评,总分90分以上,可申报园林单位(小区)或绿化先进单位。

  (二)县(市)、区、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应对本地、本行业(系统)申报“园林单位(小区)”和“绿化先进单位”的单位进行审核并向市绿化委员会推荐。

  (三)韶关市绿化委员会组织专业人员按照园林单位(小区)、绿化先进单位标准对各申报单位进行评审验收。

  (四)市绿化委员会验收合格后,报市政府批准,分别授予“园林单位(小区)”或“绿化先进单位”称号,并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市绿化委员会对“园林单位(小区)”和“绿化先进单位”每三年进行一次复评。复评没有保持园林单位(小区)条件的,要限期改进,到期仍达不到标准的市政府将撤销其“园林单位(小区)”或“绿化先进单位”称号。

  四、被授予“园林单位(小区)”或“绿化先进单位”称号的可作为评审“文明单位”和企业晋升的条件之一。

  附件:1、韶关市园林单位(小区)评比赋分细则

  2、韶关市绿化先进单位评比赋分细则

  3、韶关市园林单位(小区)评审表(略)

  4、韶关市绿化先进单位评审表(略)

  5、韶关市园林单位(小区)评审考核表(略)

  6、韶关市绿化先进单位评审考核表 (略)

  附件1:
韶关市园林单位(小区)评比赋分细则

  一、组织领导(8分)

  1、领导重视,有园林绿化专门机构的给满分(1分),否则不给分;

  2、有专职或兼职绿化管理人员的给满分(2分),否则不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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