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听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房局(2007)127号)
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听证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并通过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听证暂行规定》
2、听证相关法律文书
3、拆迁许可听证中区人民政府具体准备事项
二00七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1: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听证暂行规定
第一条 (法律依据)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听证行为,完善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听证时间和内容)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当依法举行拆迁许可听证,听证的具体准备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拆迁许可听证应当就拆迁许可涉及的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落实情况听取意见。
第三条 (听证原则)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举行听证,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听证参加人陈述、质证和申辩的权利,充分听取意见。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四条 (听证人员)听证设主持人一人,听证员一至二人,记录员一人。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指定审查听证的拆迁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担任主持人。
听证员和记录员由主持人指定。
第五条 (听证参加人)听证参加人包括拆迁许可申请人、拟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所有人和承租人(代表人)、审查拆迁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听证代表及相关单位代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邀请三名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区等具有社会公信力的听证代表参加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