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08年1月1日起,宁津县、齐河县、陵县、临邑县、平原县、武城县、夏津县、庆云县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和围墙、临时建筑、市政工程以及县级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4.2009年1月1日起,所有建制镇及中心村庄内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二)大力推广节能建筑
1.自2007年3月1日起,凡属财政拨款或补贴的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经济适用房、示范建筑小区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等,必须严格执行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06)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6-2006),达到山东省节能新标准要求。
2.新建建筑必须严格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06)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6-2006),达到山东省节能新标准要求。
3.自2007年起,对既有公共建筑分期分批进行节能改造,使之达到节能50%的标准要求;对既有居住建筑尽快研究出台相应配套政策,于2008年初启动节能改造。
4.自2007年起,对在建项目(含未竣工验收的)实行建筑节能检测、评审认定制度,节能检测评审结果作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签证和备案的必要条件。
三、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开展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市墙体材料革新与推广节能建筑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工作职能和协调机制,推进墙体材料革新与推广节能建筑工作有效开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墙改和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研究制定墙体材料革新的目标、推广重点与政策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
(一)国土资源、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对粘土砖生产企业的监管检查,加大查处非法占地和取土烧砖力度。自2007年3月1日起,对现有的粘土砖生产企业,不得批准新增用地,不再颁发开采粘土资源采矿许可证,严禁向新建、改建、扩建、移建的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供地。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规划“禁实”之日起,不再办理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对现有执照的粘土砖生产企业,按规定禁止的生产期限,及时办理企业申请注销营业执照或变更生产经营范围的手续;对逾期不申报注销或变更的企业,依法给予处罚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