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理原则和要求。清理工作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总的要求是:凡可以撤销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凡可以合并的项目,要一律予以合并;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确需保留的项目,要说明具体理由,并上报批准后实施。
对以下项目,予以撤销: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的项目;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收费的项目;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
各区(市)政府及其部门不再保留自行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如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举办的,须履行报批手续后举办。清理工作期间,各区(市)、各部门一律暂停举办新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按照上年年初工作安排已开展的不跨年度的项目,在未确定是否取消和保留之前,可按原工作计划进行。
(三)清理方式。清理工作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双向核查、逐项审核,自查自纠为主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市政府部门负责清理本部门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各区(市)政府负责清理本辖区内政府及相关部门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对社团组织举办的项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清理,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提出清理意见,并组织实施;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团组织,由民政部门负责提出清理意见,并组织实施。
四、实施步骤
根据上级统一要求,2007年6月底以前,要基本完成清理任务。
(一)自查自纠阶段(从现在起至2007年3月23日)
各区(市)、各部门要按照鲁政办发[2007]12号文件精神和本方案的要求,对本辖区、本部门(系统)举办的各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进行调查摸底,认真自查自纠。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列出具体项目,分别提出撤销、合并或保留的意见,对确需保留的项目要说明具体理由,并提出相关文件依据。同时,认真填写《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拟撤销项目)》、《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拟保留项目)》。3月23日前,要将阶段性工作报告、各种表格、拟保留项目所依据的有关文件原件、各项材料的电子版等报市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经初审后,报送联席会议研究确定,3月25日前报送省联席会议审核。
(二)监督检查阶段(2007年3月24日-6月30日)
各区(市)、各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区域和本系统清理工作的督导,对工作进展缓慢或存在问题较多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重点督导,确保清理工作质量。各区(市)、各部门将检查情况汇总后,于2007年6月12日前报市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自3月下旬至4月底,市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联席会议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区(市)、各部门清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工作采取对重点部门和单位督导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漏报、瞒报的项目一律作为应取消的项目,不得补报。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