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坚持先纠正问题后换发补发经营权证的原则。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切实摸清底子,找准问题的基础上,首先下大力气解决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点对“两田制”、违规留取的结构调整地、超留机动地、违法调整农民承包地,各种“奖励田”、“保险田”以及违法圈占农民承包地等问题进行纠正,保证应实行家庭承包的土地全部实行家庭承包,确保应享受承包地人员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全部享受承包地。
3.坚持保护和发展农村生产力的原则。对业已形成大棚、苗圃、桑园等高效经济作物种植区土地,在纠正土地承包问题时,既要依法落实家庭承包政策,又要注重保护农村生产力,在明确承包权基础上,采取互换、租赁等有效形式,保护承包者和经营者利益。对于果园、渔塘、“四荒”、矿区废弃地、塌陷地等专业性承包和开发性承包土地,要在效率优先前提下按照非耕地承包法律规定落实承包权。
4.坚持四个严禁的原则。严禁借换发补发经营权证之机违法调整、收回农民承包地,改变土地承包关系,变更承包期限;严禁工作简单化,不摸底核实,不纠正问题,不经群众认可,不履行审核、审批程序,简单按已有土地承包资料和台帐录入数据,换发补发经营权证;严禁增加农民负担,要严格按照省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资金管理办法,收取每本10元的经营权证工本费,确需换发土地承包合同文本的,由各级财政承担合同文本印刷工本费,不得违规管理使用收费资金;严禁强行换发补发经营权证,经营权证上已加盖区(市)政府印章,内容齐全,农民保存完好,土地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内容与实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等完全一致的,是否换发补发经营权证由承包方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换发补发经营权证。
5.坚持先确权、后发证的原则。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是证明农户承包权属的原始凭据,其应作为换发经营权证的依据。不能出示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要在查明第二轮土地承包真实情况的基础上,补签承包合同。
三、换发补发经营权证范围和质量要求
(一)凡承包耕地、园地、“四荒”、矿区废弃地、矿区塌陷地、养殖水面、滩涂等从事种养殖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均属于换发补发经营权证范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换发补发经营权证:
1.未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的,特别是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承包地、结构调整用地等,要严格按照《
农村土地承包法》和《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开展延包后,补发经营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