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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市财政局、上市办可按照依法足额上缴的原则对上述基准数进行核定。对企业依法缓缴的税金也应调增上述基准数。
  有关发起人以上市为目的对改制辅导企业进行增资扩股、利润分配、股权转让或集团内进行资产重组的,财政将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区实得部分全额补贴给纳税人。
  上述补贴由市区两级财政予以兑付。
  第六条 县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指导,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改制辅导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对改制辅导企业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优先审核报批,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第八条 对改制辅导企业,优先保证工业生产用电。
  第九条 鼓励对改制辅导企业的融资担保。改制辅导企业享受《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上市关于政府推荐企业申请银团贷款的意见的通知》(芜政办〔2005〕25号)中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改制辅导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以及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等各类政策性资金的,相关部门应重点支持,优先予以安排。
  第十一条 企业上市成功后,市财政按首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的千分之二给予企业实际控制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一次性奖励。所募集资金净额按150%计算视同招商引资完成额,纳入对载体单位的考核奖励。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芜湖市区的,市政府给予企业经营决策层一定的奖励。对企业迁移过程中涉及的具体问题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专项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改制辅导企业按本规定享受有关政策由企业
  提出申请,市上市办审核提出意见后,由有关主管单位办理。涉及上述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二条优惠政策的,需由企业提出申请,市上市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企业上市工作协调指导委员会审定。
  第十四条 改制辅导企业应与市上市办签订协议,约定改制辅导企业不得因自身原因停止改制上市步伐,上市成功后募集资金全部投资芜湖地区(因芜湖地区自然资源制约,必须投资自然资源所在地的项目除外)。签订协议后改制辅导企业方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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