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芜政〔2006〕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关于鼓励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政策规定》已经2006年3月22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三日
关于鼓励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政策规定
第一条 为调动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积极性,降低企业改制上市成本,加快企业改制上市工作步伐,迅速做大做强企业,形成一批行业优势明显、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良好、市场竞争能力强的上市公司,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改制辅导企业。
本规定所称改制辅导企业是经市上市办确认的以上市为目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了改制辅导协议,进入改制辅导程序但未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企业。
第三条 改制辅导企业,将原行政划拨土地、集体流转土地转为国有出让地,财政部门将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市级留成部分扣除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农业土地开发专项资金后的余额全部奖励给企业。所涉及的有关税费属于市级留成部分,在扣除按规定征收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统筹基金后全部奖励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改制辅导企业为了生产发展,需要扩大用地的,享受招商引资的有关政策。
第四条 改制辅导企业发生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等资产登记,以及根据上市工作需要对资产进行分离或重组,涉及到调整股权、划转资产,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有关地方行政事业性规费在扣除工本费后,予以免收。
第五条 以企业上市辅导前一年度实际上缴的税金为基准,按每年环比递增6%为基数,对进入辅导期后3年内每年按其实际上缴税金超基数市、区实得部分全部补贴给改制辅导企业。如果辅导年度到上市年度不足3年的,不足的年度按辅导年度到上市年度平均每年应补贴数予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