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利用价格杠杆推动循环经济发展。认真执行国家和省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和收费政策。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高耗能行业中的限制类项目,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依法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能源监测。对通过审核的开展清洁生产的企业,从征收的排污费中适当予以补助。
(五)综合运用市场准入等政策鼓励循环经济发展。落实国家促进节能、节水产品推广的鼓励政策,将节能、节水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推行能效标识制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环保、农业等部门加强对环保产品、生态农业产品等认证监督工作。工商部门要降低循环经济科技研究及推广咨询服务企业注册资本金门槛或允许分时段注入资本金。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办理循环经济项目用地手续及矿产资源开采证。建设部门要鼓励使用节能、节水和环保设备。水利部门要加大对节水型农业的支持力度。科技部门要将循环经济共性和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纳入科技开发计划和产业化发展计划,提高循环经济技术开发水平和创新能力。
六、发展循环经济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意义,增强紧迫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市政府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的发展循环经济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循环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指导。各级政府要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编制“十一五”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发展循环经济规划和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以及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等专项规划,以规划带动项目,将规划落到实处。逐步建立科学的循环经济考评和核算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统计局要研究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逐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循环经济的统计核算制度,加强对循环经济的主要指标分析。
(三)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加强对企业三废治理的监督管理,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开展环境友好企业创建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对土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执法监督力度,严格执行国家土地政策,鼓励矿产资源综合开发。质监、工商部门要加大对节能、节水、环保产品质量的监督力度,规范生产和流通秩序。
(四)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和招商引资活动。各级政府、各级开发区(工业园区)要充分利用扶持循环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积极开展循环经济招商引资工作。同时,进一步扩大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大力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先进的管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