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将其法定职责依法委托给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行政执法规定实施,对受委托组织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受委托组织的执法行为负责。
第十二条 对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实施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施行前30日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实施方案;法律、法规、规章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实施方案,并同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做好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及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行政执法的任务、要求分解到所属内设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并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规定,公开明示行政执法的依据、权限、范围、职责、标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和办理结果等可以公开的内容,并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高效地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行政执法的申请、申诉、举报和控告应当受理而不及时受理;
(三)不及时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判决、裁定;
(四)违法行政行为应当予以纠正、查处而不予以纠正、查处;
(五)其他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履行的行为。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严格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办法,不得规定罚款指标,不得将罚款数额与行政执法人员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或变相挂钩,不得将法定职责转化为有偿服务。
对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严格遵守执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