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
(五)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纠正、查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及时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
(六)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
(七)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的情况报告,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八)依法接受监督,并在行政执法方面加强与司法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配合和协调。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并组织实施下列制度: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审查备案制度。
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自觉维护法制的统一;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报送有审查权的上一级机关备案。
(二)委托行政执法备案制度。
行政执法部门将其法定职责依法委托给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的,应当书面委托并注明委托执法事项、权限和期限,并报主管机构备案。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持证执法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领取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四)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重大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五)行政执法督查制度。
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制,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六)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
行政执法部门因同等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行政管理事项作出不同规定发生的争议和因不同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法律、法规或规章执行不一致发生的争议,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协调;协调不成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七)行政执法统计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应按规定将行政执法统计结果报上级行政机关。
(八)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应将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完整地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工作人员移交。
第三章 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负责实施或者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正确贯彻执行的责任。各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