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新课程培训。系配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开展的专项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不向教师收取培训费用。中小学教师参加新课程培训可折算一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四、证书管理
1.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统一使用省人事厅印制的《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市教育局发放的《专业课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审核的学时,登记到《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后,《专业课继续教育证书》不再使用。
2.证书发放。市人事局负责我市中小学继续教育证书的编号、加盖钢印工作,市教育局负责证书统一申领和发放工作。各县区教育局、直属学校在每年1月份将需要领证的人数报市教育局人事科。
3.证书的登记和审验。各级培训院校负责集中面授的学时登记,中小学校负责校本培训情况登记,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负责省统考课程的登记。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本培训课程的审核,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集中面授课程和市直属学校校本培训课程的审核。市教育局每年组织对各县区校本培训审验情况进行抽查。
4.参加骨干教师省级培训的教师,须提供骨干教师培训通知书和结业证书,由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办理免于参加周期内教师岗位培训证明,并在本人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相关内容。参加骨干教师市、县(区)级培训的教师,比照省级培训,由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登记继续教育相关内容和学时。
5.继续教育证书作为完整、系统记录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有效凭证,由教师本人保管,涂改无效。证书损坏、丢失后,应及时到所在学校登记,由学校通过县区教育局向市教育局申请补发,直属学校直接向市教育局申请补发。
五、经费保障
1.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财政拨款为主渠道。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的继续教育经费由本级财政安排,经费标准不低于中小学教师工资总额的1.5%,并在地方教育事业费中专项列支。地方教育费附加中按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培训。财政困难的县、区要积极建立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个人三者分担继续教育成本的机制。
2.办学条件较好的中小学校应在业务经费和办学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教师继续教育专项经费。
3.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年初教育预算中设立本级骨干教师和培训者培训专项经费。
4.市、县(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其中直接用于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办学的经费,由主管部门根据培训计划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安排。